元朝统治者奉行一种“民族四等级制”,分别是最上等的蒙古人,色目人次之,下面是汉人,最后是南人。这四等民族的划分并不是每一等就是一个民族,蒙古人指的是居住在蒙古高原的人,包括蒙古族,也包括未汉化的女真人和契丹人;汉人和南人就分别指的是金和南宋的遗民。
毕竟这些人已在中国定居近百年,而且他们的相貌、服饰、文字、语言、宗教都和汉族不一样,且这些人当年在元朝是二等人,地位高于当时的三等汉人和四等南人,终元一朝趾高气扬惯了,如果对他们听之任之,一定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隐患。
文/王凯迪今天我们对元朝的认识中,所谓蒙古人等级森严的“四等人制”经常成为我们论述蒙古人民族歧视统治的重要理由,其中,作为蒙古人爪牙的“色目人”经常扮演着蒙元帝国的特殊官职,而对他们的身份,我们也经常模糊地认为,这是蒙古征服之后来到中国的西域人的统称。
为什么标题要强调南方汉人呢?因为在元朝的时候,蒙古人把人的地位由高到低划分了四个等级。最高的当然是蒙古人,然后就是色目人。色目人并不是有的人理解那样眼睛有色的,其实不是。色目人是各色名目的人,主要是指西域那些各个种族的人,西域那些人可不是眼睛都有色哦。
而在元朝,其种姓制度没有得到巩固就瓦解了,朱元璋驱逐元朝后,对于滞留在明朝境内的色目人 蒙古人的处理办法是:1禁止族内通婚,防止抱团,属于强制同化,2 在职业上限制色目人蒙古人等元人后裔家族从事农业、商业,比如六小龄童的家族就是这种情况。
“色目”一词,在唐、宋时已然是流行于民间和官方的词汇,有“种类”、“各色各目”等含义,有时也将“姓氏稀僻”的人称为“色目人”,即指一般姓氏以外的各类人。参阅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第30-37页,中华书局,1980年。
相信我们大家都知道,元朝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的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也是在我国历史上少有的由少数民族统治国家的王朝,在元朝统治时期,由于草原文明和中原文明的不同,所以自然而然的也就会产生一些前所未有的制度变化,要说起制度变化,那就不得不说,元朝的“四等人制”了,“四等人制”极具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