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我国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已经过去了20多年,在这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粮食购销体系从最初的统购统销,逐步形成民营、国企、外资和个体购销的多元主体,而随着我国粮食收购主体的变化,粮食流通管理制度也多次修订。
内蒙古一位农民为了赚点钱,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然后倒卖到粮油公司,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其中赚了多少不知道,但估计也不是很多),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种行为居然是犯法的。最后,这位农民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年初,国务院修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其中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个体粮食收购许可证怎么没办理呢?
彭先生开办了一家大米加工厂即将要投产,他问:为了保证稻谷的来源,能不能直接向当地农民收购稻谷? 戴小妮解答: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是不能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否则将受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粮食经营者可以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记者14日从溧阳市粮食局获悉,国家粮食局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今后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仍需办证。
农闲时为赚钱思谋副业,无证无照收购玉米倒卖牟利,群众举报后被工商部门查获……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近日出台的《安徽省粮食局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购企业不得虚假收购、低收高转、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擅自租仓或变相租仓收粮和收“人情粮”、“关系粮”、压级压价、提级提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福建省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完善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进一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经省政府研究同意,2020年我省继续实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
今天与大家分享的是,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收购玉米一审被判非法经营罪,再审判决无罪的案件。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
牢固树立“环境为王”的理念。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坚持以“两问四答”对标工作。做好企业的。“店小二”“娘家人”“包青天”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济发展新动能。10月12日晚,《德州新闻联播》以《武城:“减到位 做到位” ,提升发展新动能》为题,对“武城速度”作了重点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