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宋东来为我们讲解业主舆论监督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司法审查要点。
被告张某为某婚庆公司员工,误以为画架为其公司所有,在未弄清事实的情况下,私自通过酒店调取原告取回画架时的全身监控画面,并将画面发表至朋友圈,与其微信好友对原告的行为进行不实评价,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遂原告诉至法院。
赵某因对泰安交警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不服,在经过事故责任复核、法院判决生效执行后,仍多次通过社交媒体发布有损事故处理民警名誉的视频内容,发表侮辱性语言,内容具有人格攻击性,侵害了民警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