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程度上讲,被告进行答辩,是庭审程序推进的必然之举,法官可据此确定争议焦点、发现案件事实。法官虽拥有依职权调查的权限,但是能否查明事实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能力和技巧,如果没有被告的参与,庭审过程相当于攻防之战中只有矛,而没有盾,可能会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进行和裁判的正确性。
公诉人对辩方提供的无罪证据或罪轻证据,要善于提出质疑,迅速对辩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分析来源、收集过程是否合法,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是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并就发现的疑点、矛盾和破绽及时质疑,削弱甚至否定辩方证据的证明力,促使法庭对辩方证据不予采纳。
开庭,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总结争议焦点,询问后,双方开始的法庭辩论,应该重点围绕这3个点进行:1、针对法官总结的案件焦点进行辩论:法官总结的案件焦点,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得出的,案件焦点问题的解决,就能够为诉讼请求的支持与否提供最大的支持。
所以,我们请教了这方面有经验的法官。虽然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并无强制书面答辩的制度的安排,但当事人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出具的书面答辩状,客观上能够起到突出争议焦点、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你先说结论: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反驳理由主要是以下5点:A、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不是要求其他人承担责任的主体、被告不是责任承担主体、违反合同相对性,应驳回起诉。
故法庭事实调查是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参与法庭事实调查的审判人员与诉讼参加人,从尽可能将法律事实重合于客观事实的角度而言,目的相同,各自应共同配合,在审理中发挥不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