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为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违法行为,防止和控制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等,各地执法部门按照行政效率原则和为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规避《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照适用《城乡规划法》六十八条,快速实施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等;
违建并不是谁都可以拆除,必须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才可以实施强拆。那么谁才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呢?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
违法建筑通常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领取的规划许可证施工,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规定的理解,应当符合通常意义上对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执行决定相互关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