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领域,对于以项目经理为名进行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层出不穷,而项目经理通常会以项目部或施工企业名义进行采购建筑材料、办理签证、再分包或转包、甚至借款,该等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归属于施工企业是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针对无权代理行为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常常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为由,主张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效力,而相对人常常以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主张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诉辩双方围绕表见代理的构成及认定产生激烈搏弈。
绿水公司(化名)以青山公司(化名)未支付合同款为由,起诉青山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驳回绿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绿水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改判支持绿水公司诉讼请求。
基于私法自治、利益衡平及风险分担等民商事法律原则,将本人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既能为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提供合理化、正当化的归责基础,亦能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发挥表见代理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价值。
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118种情形作者:徐忠兴转自:法学45度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相对方,由相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相对方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