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观念中,人们通常认为“利滚利”就是高利贷。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滚利”的约定能否获得支持呢?一起来看本期案例。2012年,张某先后四次向袁某借款共计1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四笔借款到期后,张某均未还款。
在传统观念中,人们通常认为“利滚利”就是高利贷。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滚利”的约定能否获得支持呢?一起来看本期案例。基本案情2012年,张某先后四次向袁某借款共计1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四笔借款到期后,张某均未还款。
在传统观念中,人们通常认为“利滚利”就是高利贷。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滚利”的约定能否获得支持呢?(图源网络 侵删)基本案情2012年,张某先后四次向袁某借款共计1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四笔借款到期后,张某均未还款。
一、问题的提出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的限定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并在该第26条2款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011年2月10日,李某向周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利息按月支付,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4月10日,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本金及利息,李某辩称本案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