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执行机关,其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不认定、不处罚时,这就构成了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是独立于撤销之诉的一种诉讼类型,尽管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往往也会作出一个明确的拒绝决定,但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诉讼目的并不在于撤销行政机关的拒绝决定,而在于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某一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对明显不属于自身权限范围的履职请求未予答复,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行诉解释》第9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因行政不作为所导致的应予赔偿的损失范围如何界定,因果关系如何认定,赔偿标准如何把握。因行政不作为所导致的应予赔偿的损失范围如何界定,因果关系如何认定,赔偿标准如何把握等问题上,长期以来亦是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难题。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84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行职责而全部实现诉讼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川在线记者蒋君芳1月15日,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市郫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2024年全年,该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联合驻局纪检组通过开展常态化行政执法督查,累计发现网上办案程序缺失、文字错误、装备管理制度“上墙”不落实等问题20余个,目前均已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