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质量保修金属于暂扣的一部分工程价款,并不属于上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保护的范围,在具备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的范围。
施工合同无效,质保金条款并非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应认定为有效,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在施工合同有效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对于质保金返还问题,发承包双方往往不会存在争议,但实践中存在大量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发包人是否有权预留质量保证金,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