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幼儿园内,小林(化名)课间在教室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化名)的右眼,导致小明右眼受伤。经过几次治疗,花了高额医疗费,小明依然没有治愈。经鉴定,小明右眼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后来,小明的父母将小林及其父母、幼儿园等告上法院。
发布会现场。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供图华龙网讯(记者 余志斌)六一儿童节将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保护未成年人典型案例,涉及抚养费纠纷、健康权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去年9月,大渡口区一幼儿园的老师带领谭某(5岁)等同学去幼儿园室外广场自由活动。
#走进民法典# 【每日学“典”:孩子在幼儿园受伤 校方失职要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是孩子在从家庭生活走向集体生活的第一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义务,即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保护义务,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等。
对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的迟永平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这种情况发生之后其实是要分三种情况的,主要的区别是受伤者的年龄,8岁以下,8到18岁,及18岁以上,亦或者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一次小班建构游戏活动,一名幼儿不慎绊了一跤,跪在了积木上,隔着裤子的膝盖磕了一条口子。根据我园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当班教师立即将幼儿送往保健室,进行应急处理,然后通知家长、送往医院、上报园长并进行后续跟踪。
捉迷藏、课间操、过家家……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玩游戏过程中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呢?6月27日,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厘清了各方责任。小美(化名)与小伟(化名)系幼儿园同班同学。两位小朋友练习花环操时,互相推搡,导致小美撞上杂物柜,额头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