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从固定案件证据的角度出发,可能需要监察机关制作辨认笔录,从被调查人的角度证实行贿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与行贿人的供述以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笔者结合查办受贿案件实践,对制作辨认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思考。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证据的种类和形式,其中明确规定了辨认笔录作为笔录证据之一。而作为刑辩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过程中,如何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对指控证据和指控事实提出合理怀疑,进而通过质证发现和排除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证据,不只是证明了一名刑辩律师的专业水平,更是对自由和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阿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关于被告人阿某某是否向吸毒人员魏某贩卖过2次毒品的相关事实,经查,讯问笔录记载办案民警在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审讯室对被告人阿某某第一次讯问的时间是2017年5月12日1时30分至4时5分,辨认笔录记载被告人阿某某对魏某、李某进行辨认的时间是2017年5月12日4时15分至4时21分,但归案经过、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2017年5月11日晚21时35分被带至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审讯室接受调查,该视听资料只有图像,没有声音。
作为一种记录特定诉讼行为过程事实的证据,过程证据可以证明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印证各类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并对量刑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了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类型之一,并在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四条对辨认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实现了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为监察机关组织辨认活动提供了具体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