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我国刑法中部分罪名明确规定的客观要件,在贪污贿赂罪中共在三个法条规定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刑法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典型案例】甲,中共党员,某区建管委副主任,分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乙系个体建筑商,在甲所任职的辖区内承接建筑工程。2010年,甲在检查乙承接的工程施工现场时发现扬尘太大等问题,遂要求其整改,乙找甲帮忙,甲予以关照,两人因此结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