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违法行为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高警局常德支队澧县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高警局常德支队澧县大队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