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接听咨询电话时,圣运律师经常被问到这样的问题:尚未出生的胎儿能否享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鉴于此,圣运律师就此问题进行如下探析,以期解答广大被征收人的疑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孩子仍在母亲腹中时,父母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孩子出生后,该经济组织发放补偿款,但认为在该经济组织的集体决议中已确定新生儿无权享有出生前的征地补偿款,不予发放该孩子份额的补偿款。
“要致富,先修路”,在农村脱贫致富的路上,因政府修路或是修建其他基础设施需要进行征收拆迁。不少被征迁的村民对此表示担忧,远嫁外地、外出求学或工作将户口已经迁出本村、还有超生的孩子等等能否享受到补偿安置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村民小组获得征地补偿款,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孩子尚在母亲腹中,此时是否需要预留孩子份额?待孩子平安出生后,是否应将预留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婴儿?11月21日,据湖南高院消息,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在征地拆迁相关的纠纷案件中,人口与分配比例一直是争议焦点。当集体土地被征收,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协议时是否需要为胎儿预留份额?近日,厦门中院民五庭法官审理了一起因征地补偿款分配而引发的纠纷。据悉,某村为整村搬迁自然村。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邹晴)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获得征地补偿款,签订补偿协议时是否需要为胎儿预留份额?记者6日获悉,宁乡市法院近日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明确,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得到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