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四川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备案内容与程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做好四川省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制定了化学化工实验室(以下文中所述“实验室”皆特指“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了与实验室活动相关的化学品、人员、设备、环境、设施、个体防护装备等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化工实验室,其他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