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不成立、自始不生效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民 事 裁 定 书。
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施工方主张的工程价款属于折价补偿款,是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施工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即合同相对方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开始计算。
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早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