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华政法学 ,作者王康 华政法学.本公众号是《法学》的公众平台。《法学》是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创刊于1956年。长期以来,《法学》一直是国内最具中国问题意识,追求探索创新的法学杂志之一。
张女士和丈夫王先生的老家都在安徽,中学时就认识。之后王先生前往杭州读大学,把户口也迁了过去。张女士则出国求学,回国后落户上海工作。最终在上海重逢的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去年8月,张女士得知自己怀了王先生的孩子,预产期在今年4月底。然而当时还是男友的王先生经常出差。
近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铁厂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同居关系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案。 游某与姚某于2016年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共生育了两个孩子。自同居以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今年9月初,姚某开始与他人交往。
近日,四川卫健委发布了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用大白话解释就是:只要生了孩子都能登记,不再考察是否结婚。
近日,四川卫健委发布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稿中,放宽了结婚为前提的生育登记限制。虽然卫健委强调“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是为了“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