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将在海南省内取得应税所得的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王培琳12月22日,海南省政府发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在海南省内取得应税所得的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减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已经开始了,本市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减免如何操作?跟着申税小微一起来看吧~01 减征对象减征对象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纳税人。
近日,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从今年到2028年底,我省将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
自2023年起,本市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个税减征政策的执行标准由全年减征7320元提升至9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