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14部门日前发布北京市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北京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试点开展公益母乳库建设;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要设立哺乳室。
我国法律法规从各个层面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享受生育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产前检查、产假及哺乳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不得因“三期”而克扣工资,不得安排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不得因三期女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等。
今天是第114个国际妇女节福州人社准备了一份女职工劳动保护小锦囊提醒女职工维护好自身劳动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她”权益一、劳动就业保护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女职工“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孕期是指:1从怀孕后一直到产前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青海工会发出《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3月6日,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青海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省各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建立友好生育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女性步入人生的每一个阶段都应该受到尊重,然而孕期求职确实处处碰壁,孕妇希望在职场上体现自己的价值,企业却不愿意浪费时间和资源,聘请一个入职不久就要放产假的员工。现实中,职场对孕妇并不友好,那么法律上有何保障?入职一、企业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拒绝录用婚生女职工合法吗?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