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购手机,收货后拆封包装并激活数据,后因不喜欢手机屏幕显示,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被网络商城平台拒绝。该消费者为此诉至法院。6月1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南都讯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绝,原因竟是商品已拆封?近日,消费者陈先生向区消保委反映,在某航空公司在线商城购买了护眼仪,拆封后觉得不合适,故向该商城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被商城告知由于包装已经拆封无法支持无理由退货。区消保委收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保障了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但实际上,退换货并非没有任何门槛。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这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卖家以何某退货时未按照约定预先清理机器部件导致商品损坏、影响商品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请求的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7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能力的重要规则,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消费渠道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12月2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晶晶介绍,此前顾客王先生激活手机后申请退货退款,被销售店铺和网购平台拒绝后又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王先生要求退款退货的诉请,但对王先生要求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上网购物,收到货时发现不合适、不满意怎么办?很多人都会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什么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它有哪些具体规定?又该如何正确使用这项权利?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网购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发布消费提示,助力消费者安心购物,在遇到问题时能从容应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享了一则案例,对拆封商品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做了阐释。小陶在网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拆封后对颜色不满意,但网店以消费者”已拆封“为由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经市监局查实,该款笔记本电脑的销售页面,确实标注了将”拆封后不予退换”。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一般来说,网购的护肤品、化妆品打开后,商家是不同意退换货的,因为产品的封口一旦被打开,就破坏了其密封性,影响了存放时间。因此建议大家在网上购物时,提前了解产品性能,如果不想要,可以直接拒收,或者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向商家提出退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