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问题,本公众号已经撰写了相关文章,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人提供物保实现债权?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只讨论了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今天我们探讨另外一个问题,当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实现债权的顺序有无要求和限制。
提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