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因添附而获取物的所有权时。原物之上的权利是否继续存在?其次,对此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则处理,《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 313 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在沿袭《物权法》基本思路和框架的基础上,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为出发点和归宿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其关注的重心从“物之归属”转向“物尽其用”,旨在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在线出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每年公开出版24卷千万字规模的大型法学法律原创学术文库,中国知网全文收录,可在线查询、下载电子版。
鲁法案例【2025】092(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陈某、董某为购买房产与某农商行与签订《个人购买借款/担保合同》,并将所购房产办理抵押。购买房产后,陈某、董某又购买车位,并将房产与车位登记在同一产权证上,且该房产系二人唯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