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里的“实际使用人”是指合法的实际使用人,并不包括非法的实际使用人。
近日,自然资源部法规司与中国自然资源报社联合推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漫解,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部分热点问题,向全社会传递“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理念,共同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补平衡”中“质量相当”如何理解?
但近年来,我国土地流失严格,尤其是耕地的失流,所以对于耕地保护的制度,也是层层加码,出台和发布了很多政策性文件,同时也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来遏制违法占乱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如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等,在这些政策性文件中均明确提出了最为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受大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
2023年5月,在未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靳某等人的承包地被镇政府强行推平,称要用于道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但是,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许多农民的耕地还没有被依法征收就被政府“以租代征”、强制占用的情况层出不穷,这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但是有很多老百姓并不清楚,只能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