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的迟永平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这种情况发生之后其实是要分三种情况的,主要的区别是受伤者的年龄,8岁以下,8到18岁,及18岁以上,亦或者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张欣)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学生在校园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以案释法来了解《民法典》相关条款。5月21日,在2024年十堰市直普法骨干培训会上,律师王磊就《民法典视角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作专题授课,他分析了一起学生校园受伤案。
学校实施教管职责不光是书本知识的传授和按部就班的安全告知,而应在日常教育管理中,结合学校的客观实际,充分考虑到学生生理心理特征,加强预判,实化教管职责,优化教管方式,细化教管措施,才能更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春林说法:孩子校内受伤,学校难逃其责作者:田博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小杨与小吴均是在校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在校 内,虽然是在放学时间段,但学校仍应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职责,由于其疏于对学生的监督、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学校对小杨此次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今年以来,商洛商州法院受理了数起未成年人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而产生的纠纷案件。这些事件发生后,家长们往往第一反应都是向学校追责。那么,学校到底该不该担责?责任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某校六年级的学生朱某与张某在课间活动中玩耍时,二人互相推搡打闹导致朱某不慎摔倒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