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由于合同法缺失对此问题的规范,法院适用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存在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可能,现今,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规定一出台,便如巨石入水般,宕起波澜,然违约方解除权在理论基础、权力属性、具体适用等方面确有讨论之余地。
内容提要:《合同编解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守正创新,全面运用历史思维、体系思维、辩证思维和程序思维,探求《民法典》立法原意,就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为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了具体指引。
姚明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市“曙光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合同法、物权法、法律行为理论、民法方法论在《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相关成果二十余篇,出版专著《违约金论》在合同法律制度中,违约救济规则是一个核心板块。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策发生变化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产生影响,但该变化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当事人如果按照变化后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亦不会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主张按照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