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8年,我们终于住上了期盼已久的安置房。”当事人的释然感慨是对法院工作最美的赞词。事情还得从一件看似平常的行政纠纷案件说起。2023年3月,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收到原告董某等53人分别诉被告青海省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继续履行行政协议的53件行政起诉状。
在征地拆迁中,对于房屋的补偿,拆迁户可以选择置换房屋,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一旦作出选择,补偿安置协议便具有了合同效力,双方都要按照协议履行。但如果拆迁部门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房屋置换”,可以要求撤销撤销,重新选择“货币补偿”吗?
2012年2月份,政府贴出公告,对该街区进行综合改造,拆迁办与李某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2013年4月8日,拆迁办向李某交付了一份《验收单》,载明“房屋验收合格”,随后拆除了李某房屋的门窗和装饰,并断水断电,告知李某自行在外租房过渡,并口头承诺于同年的5、6月份
“等了8年,我们终于住上了期盼已久的安置房。”当事人的释然感慨,对于法院人来说是最美的赞词。事情还得从一件看似平常的行政诉讼案件说起。2023年3月,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收到原告董某某等53人分别诉被告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县住建局)继续履行行政协议的53件行政起诉状。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中留言:淮南市田家庵淮滨街道建设村因为棚户区改造被拆迁,2012年10月底至今,快9年了还没有拿到回迁安置房,多次反映无果。对此,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给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