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夫妇将养女张某甲养育成年后,因婚姻问题和养父母产生分歧,经协商解除签署收养关系书面材料并向村委会报备。然而,二十多年后,因为宅基地动迁,张某甲竟诉至嘉定法院要求分房。虽说诉请被驳回,但养父母也向嘉定法院要求确认收养关系解除。年近古稀的两位老人,能如愿吗?
【基本案情】1994年,40岁的白某(女)将刚出生的外甥(杨某)抱回家中抚养,并将外甥的户口落至其名下,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后杨某在白某和丈夫的精心抚育下长大成人、结婚成家。杨某成家后,与白某、白某丈夫的关系一直不融洽,在白某的丈夫去世后,白某和杨某的关系进一步僵化。
挂靠户口、收养关系、行政机关自行收集证据的认定。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国并无关于收养问题的专门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