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拖欠工资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一直是饱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也是国家多年来重点治理的问题之一。从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提出将“恶意欠薪”入刑,到2020年5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近年来,我国立法、执法对拖欠工资的打击和治理日趋严厉,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缓发劳动者工资时,不构成拖欠工资。
看到这个标题,可能有人特别是有的老板可能会想:不就是拖延发工资么,至于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么?如果是二十年前,这么想可能确实还不至于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但其实早在2011年,我国就已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之中了。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无故不发工资的,就算拖欠工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于无故拖欠工资,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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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据上游新闻报道,最近南京赵女士应聘江苏一家高科技公司,在薪水方面,公司“每月授予积分后,每3000积分折算一个整月工资”。赵女士非常疑惑:找工作遇到“不发工资发积分”的奇葩公司了?此事在网上曝光后,也引发不少网民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