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获悉村组其他村民每人分得4.5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后,向村组索要自己的一份,村组以“外嫁女不参与分钱”为由拒绝。法院认为,女子虽然外嫁,但户籍并未迁出原村,判决村组依法向女子支付4.5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
“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宅基地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指出。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贺露燕 龚琴(实习生)长沙报道近日,衡阳网友在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发帖咨询,身为“外嫁女”,虽然户口留在娘家,也未在婆家享受土地相关权益,但娘家的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无权参与村组集体收益分配,这合法吗?“外嫁女”无法享受村民待遇,该怎么办?
“外嫁女”权益保护迈出新的步伐。据报道,湖南某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补偿安置中,对“外嫁女”是否按单独一户进行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当地检察院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维护了农村“外嫁女”平等安置补偿的权利。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房屋继承提起宅基地登记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起诉人与被诉宅基地登记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检察机关当依法进行监督。5月28日,最高检发布最高检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监督案》入选。
4月26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乡村振兴·与法同行”司法助力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司法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汪某琼母子诉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备受关注。
今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山东检察机关办理的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监督案(检例第207号)位列其中。这起案例具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记者对此展开了深入采访。
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司法实践日趋成熟。近日,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山东一“外嫁女”诉宅基地使用权被侵犯遭法院驳回后,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诉讼监督、提起抗诉,最终纠正错误的生效行政裁定,有效维护了“外嫁女”因继承房屋而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外嫁女”权益保护一直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