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付时,因为免责条款的一些内容未经过有效确认和沟通,保险人与投保人常会因此引发争议。那么,保险人应如何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说明呢?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又会承担哪些后果呢?2021年,某物流公司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
——河南焦作中院判决冯某涛诉丁某伟、李某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可以就营运车辆驾驶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免责条款进行约定,但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应严格掌握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
因不了解复杂冗长的保险合同条款遭到拒赔?因看不懂保险专有名词而对保险产品产生误解?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互联网平台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针对保险公司未尽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却主张免赔额的情形依法作出裁判,案件一出便引起关注。
原标题:免责条款未作说明 确诊重疾保险当赔法治日报记者 张美欣 通讯员 郝冰2016年2月6日,吉林省白山市的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3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约定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不在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内,但车辆仍需强制保险的保障。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会在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会在交强险项下提供赔偿。那么,如果在司机购买商业保险前,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是否需要对商业保险进行赔付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近日,望都法院审理一起因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赔偿原告90万元。案情简介2018年,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如意行”保险,交费期间10年,保险期间30年。
一些人认为,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就是分散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而实际上,根据约定的免责条款,存在一些保险不赔付的情况。行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商业险是否可以免赔?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