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
如果罪犯在改造期间出现患病以及身体问题可以将其保外就医,但是这一措施也不是说随随便便的,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实施办法的通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医: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其中,一些官员、医护人员徇私枉法、沆瀣一气,严重侵蚀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但是,也说明现行的“保外就医”本身存在制度性缺陷。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罗智勇法官在《法治日报》刊发文章,提出要对现行包括“保外就医”在内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实施“微型手术”,即,将暂予监外执行改成“暂停执行”,暂停执行期间不予折抵刑期。这一建议可以视为司法界、理论界审视“纸面服刑”之后的经验、教训总结,这个“微型手术”也命中了我国“保外就医”机制弊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健康委: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部署要求,确保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小编之所以做这期,是因为身边亲友对暂予监外执行这位仁兄都不太熟悉。若是摆在台面上,供大家参观,大家可能也是茫茫然。所以,让我们随着问题拨开他的外表。1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答:不是。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三种情形: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