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成为国计民生的重要支柱产业,与之俱来的国家安全与个人信息暴露于危险之中。我国的数据监管立法启动较晚,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仍然缺位,数据立法缺乏统一协调的顶层设计和专门机构,域外执法手段较为局限,与国际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存在着不可消弭的差异。
新重庆-重庆日报 魏祥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当前,我国已成为数字贸易大国和数据资源大国,在共建“一带一路”和“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下,数据开放与跨境流动是客观需求。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过程中所引发的国家安全风险成了各国关注的重要议题。中国参与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禁止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原则上,首次引入了基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以达到数据发展利益与国家安全保护的平衡。
构建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面临各国法律法规差异、技术标准不统一、数据安全风险高等多方面的挑战。当前,构建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面临多方面挑战,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差异、技术标准不统一、数据安全风险高等,这对各国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治理与合作提出了新要求。
(本文作者傅建平,清华大学计算社会科学与国家治理实验室专职研究员)在全球化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数字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使得数据跨境流动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然而,数据的自由流动并非没有遇到任何阻碍。
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发展,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已成为当下人们热论的重要议题,数据跨境流动成为助推数字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然而其带来的风险也与日俱增,个人隐私保护,企业发展,国家数据主权都面临着极大挑战,如何保证跨境数据流中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如何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等风险,以及如何
构建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标准、提升技术能力、优化法律框架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既能促进数据流动又能保障数据安全的治理体系。
文丨吴燕妮提要:跨境数据流动涉及隐私和安全,其不仅事关商事主体、个人,更多地和国家数据主权有紧密联系。跨境数据流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要从顶层设计、粤港澳三地沟通协调、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共同发力,促进数据顺畅流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关于数据出境影响评估规定的比较研究,分析两者具有的相似需求和理念,以及在规制对象、用户画像、监管与救济要求、评估程序几大方面法律条文和涉及内容的差异,同时分析差异存在的规范内部原因和战略目标、法理基础两个整体性因素。
数字贸易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跨境数据流动监管的难度。近些年,我国政府对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通过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监管,维护了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促进了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驱动数据跨境流动不但可以提高商业效率,亦有助于解决重大全球问题,协助知识创新,增进社会公共福祉。然而,如果数据治理尚不成熟,数据被随意窃取、滥用的现象将时有发生,势必会给国家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对信息主体权益造成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