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户口登记机关因为夫妻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双方已就变更子女姓名事宜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不予办理的明示拒绝行为并无不当。
近日,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报道一个案例:“女子离婚后欲为儿子改姓被驳”,在社交平台引发广泛关注。事情是这样的,江苏女子樊某与丈夫许某离婚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儿子的改姓改名申请遭拒,后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次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夏红瑜 记者 毛晓华)女子在哺乳期内与丈夫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抚养,于是到派出所要求将儿子姓改成自己的姓氏,公安局提出改名需要女子和前夫协商一致意见书等材料。而女子认为是对方故意刁难,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认为其存在行政不行为的情形。
来源:【红网-时刻新闻】红网时刻新闻4月17日讯(记者 肖依诺)父母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并自愿“随母姓”,而父亲在得知孩子改姓后,一气之下将负责更名的公安局告上法庭。4月16日,湖南高院发布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一起“改姓”纠纷引起了记者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