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这一法律术语,没怎么学过法律的朋友可能不太熟悉,但是这一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交易一方“存在”公司的情形,存在之所以打引号,因为您觉得可能是在跟公司交易,但是由于该自然人不构成表见代理,最终公司可能是不会承担责任的,您的交易目的可能就落空了。
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针对无权代理行为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常常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为由,主张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效力,而相对人常常以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主张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诉辩双方围绕表见代理的构成及认定产生激烈搏弈。
基于私法自治、利益衡平及风险分担等民商事法律原则,将本人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既能为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提供合理化、正当化的归责基础,亦能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发挥表见代理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价值。
我国新刑法在考量诈骗犯罪总体状况的基础上,单独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以有针对性地打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