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由于地方规划调整等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政府方是否构成违约呢?
中新网太原4月13日电记者13日从山西省政府获悉,继2020年初,山西省政府出台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之后,为撬动该省转型项目落地和高质量发展,近日该省进一步出台《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在全省有条件的区域,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推行以“标准地”方式供应
【典型意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出让前应确保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完成“三通一平”等工作。我国法律法规虽未对“净地”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但结合土地出让的相关政策及实际,净地应指已完成建构筑物拆除、符合通平条件,且在法律关系上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的土地。
为了获得该块土地,乡政府强拆土地上房屋,导致被征收人经营困难,最后被贷款银行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拍卖该土地,但司法拍卖的土地早已经被政府非法拍卖给了碧桂园。那么,如何确认没有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安置,就把土地拍卖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