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如果承包人能够举证双方存在类似书面约定,只要承包人依约向发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留存资料移交记录、清单明细,那么在发包人拖延结算时,主张工程款的障碍就会大大减少。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合同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的条款,但开具发票仅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此,发包人以“先开票后付款”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背靠背”结算条款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支付总包人工程款后,总包人再按合同约定比例向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或者挂靠人支付款项,在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时,总包人无需向分包人支付款项”的条款,其本质是将分包、转包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与总包合同中的付款条款进行挂钩,属于总包人与分包人、转包人之间关于风险分担的约定。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某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被诉,其称欠付原因系发包方上游公司未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积极向发包方主张了债权,故判决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