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具有其特殊性,一般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及三个法律关系,在诉讼与执行中往往会受到合同相对性或审执分离等相关规则的约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问题形成不同观点,诸如债权转让后管辖法院的确定、能否以提起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执行案件终本后转让债权如何恢复执行等。
——诉讼中争议债权转让的受让人申请替代原债权人承担诉讼的审查标准。原告某科技公司诉称:某科技公司与某汽车公司于2017年、2018年分别签署五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28套电池系统,总价5205119.4元。
1、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另行诉讼救济,不影响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某钢铁厂与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执行复议案【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可以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12月29日记者从石景山法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获悉,该院近三年审理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案件86件,其中中小企业通过债权转让申请变更申请人的案件75件,占比8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餐饮公司向第三人家具公司订购餐桌、沙发等家具20套,同时签订《家具采购合同》,约定:家具搬到被告楼下,被告须支付合同总金额28%作为进度款:待家具安装完毕,从第三人通知被告验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需要完成验收,超过3个工作日未进行验收的当作合格处理,余下合同总金额44%,被告分3个月全部付清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