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自2019年以来,以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均明确支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及农业农村部一号文件也都强调了这一原则,但咨询中仍有不少农户遇到了村委会、村集体想以各种理由收回其承包地所引发的矛盾纠纷。
首先,应当清楚的是,村委会从性质上讲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村委会的某些决定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民法典》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
土地是我国非常珍贵的资源,也是农民老百姓最基础的收入来源,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价的不断上涨,许多农村村民纷纷踏上了进城打工这条漫长之路,这导致许多农村村庄成了空心村,而部分经济条件较好一些的村民,也举家落户于城镇,又或是在地理位置较好的地方重新盖起了新房,村里留下的则是成片的老旧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