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近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向各地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等发布通知,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进行补充、细化。通知全文如下: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1、地表距进风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围内存放油料或其他易燃、易爆材料。
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已经发生安全事故,因开展有效救援尚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已经发生安全事故,因开展有效救援尚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原标题:以体系性、类型性思维构建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判断方案为控制危险作业罪的处罚范围,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设计本罪罪状时,特别使用了“现实危险”这一概念。“现实危险”的准确认定是判断危险作业行为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