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邓紫棋的前东家蜂鸟音乐再度发布公告,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蜂鸟音乐所属的版权作品,不可进行翻唱、复制、演出、网络传播等商业性,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这一条公告几乎是对邓紫棋的贴脸开大,极大程度的限制了邓紫棋的商业市场以及收入源头。
近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就某知名歌手和湖北某文化公司侵害刀郎著作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某知名歌手和湖北某文化公司被判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5000元。
比如蔡依林在2009年转投了华纳,因为和前公司金牌大风是竞争的关系,还被告上过法庭,前公司因为不满蔡依林的最后一张专辑《爱的练习语》是翻唱的英文专辑,她们认为蔡依林敷衍了事,没有完成“三张专辑”的合同,要求赔款5400万元,不过前公司败诉,蔡依林逃过一劫。
音乐版权是指对音乐的使用、演出、发行、复制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权利:1.表演权:包括现场演出和录音带、唱片等格式的演出。2. 录制权:最终成品(如唱片、CD、影片等)的权利。3.复制权:制作音乐作品的复制权。4.发行权:对音乐作品进行宣传、销售和发行的权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