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来:2023年2月,澄城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以承揽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诺借款很快可以归还并愿意承担利息,原告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款项,后借款到期后王某仅清偿部分款项后便不再清偿,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所欠款项。
案情回顾2013年,甲公司在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压缩机,价值7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压缩机运送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因故一直未营业,压缩机始终处于未开封状态,尾款便一直没有支付给乙公司。2021年,乙公司诉至辖区法院,要求甲公司给付尾款,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给付尾款。
到期借款未及时催收原告懊悔未注意诉讼时效“我现在很后悔,借条约定了归还日期,但是我却没有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现在因为诉讼时效经过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非常后悔,我现在只能自己想办法催收了”,原告黄某懊悔的说到。
你知道吗?诉讼时效也有“保质期”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小寨坝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便因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从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曾系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并承诺在一个月之后付清所有款项,后原告未联系上被告,在今年才来起诉被告支付相应货款,被告收到本院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后,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其电话一直没有更换过,在出具《欠条》后,原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导致其诉讼时效届满,被告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