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迟到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案情回顾王某自2021年5月起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薪为6万多元。上班期间,王某每天上下班打卡,工作时长均超过8个小时。
近日,浙江宁波一名员工在试用期内迟到25次,导致其被公司解雇。然而,一项劳动仲裁裁决却被法院撤销,公司赔偿8000元的决定被推翻。据了解,周某在试用期内工作了51天,却迟到了25次。他辩称迟到是因为早高峰堵车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并且每天工作时间已超过8小时。
员工并未按规定出勤,而是在单位附近的家中打卡签到,造成上班从未迟到的假象。用人单位发现后,能否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公司与多次迟到的员工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何某于2014年6月14日入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
郭某于2023年4月26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直播运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郭某入职后,陆续发生15次迟到行为,迟到原因多为路上堵车、吃早餐耽误、等电梯时间过久等。某科技公司在此期间多次予以提醒,要求郭某改正,但效果不佳。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翟欢欢)程序员王某因总迟到被公司解雇,他称因职业特殊,需要加班较晚,而据他了解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每月迟到前4次可免责”。他认为这是公司的隐形福利,自己完全没有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违反制度的标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9月12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终审改判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前年以其所在项目结束、没有新岗位为由,通知刘某待岗,后以刘某自2019年4月以来多次迟到、旷工为由,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两人均不服,诉至法院究竟咋回事?一起来揭秘!⬇️案例①员工试用期上班51天迟到25次被辞退法院:公司不违法试用期工作了51天的小周被公司以其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辞退。小周不服,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裁决公司应向小周支付赔偿金8000元。
中新网四川新闻12月24日电(吴平华)“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那么在劳动人事领域这一原则是否适用呢?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某科技公司内部《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员工连续30天内迟到或早退三次及以上者,公司将对其进行辞退。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一起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被解聘的劳动纠纷案件。△图源网络图文无关据天津高法,小周初入职场,在某公司寻求到了一份朝九晚六的工作,每天可以午休一小时,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小周工作了近两个月,以为可以顺利转正,结果却收到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