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李进福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该组200亩土地,承包期为50年。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否成为本案适格被告产生如下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
依据最高法院的观点,考察某类纠纷能否纳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该纠纷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对此,本文认为值得商榷,以下从三方面加以阐释: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民事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