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针对“远洋捕捞”,在短短一天时间里,发生了两件大事,力度空前,实属罕见。12月16日,“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发表了署名为“张近山”重磅评论,称异地执法的“远洋捕捞”式黑手必须斩断,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金融案件辩护律师,合同诈骗案件刑事律师、经济案件刑事律师。专注于诈骗罪辩护律师和经济犯罪辩护、民营企业家辩护律师。
其实哪有那么多怪事,所谓的怪事,不过是起初没被人搞明白,背后也不过是权、利二字。话说,从2023年5月起,某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二人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装备驾车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
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明年要抓好九项重点任务。其中第三项重点任务有这样一句表述:“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此前,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 中央为何一再强调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远洋捕捞这个问题,其实一直都有,并非这几年才兴起,不过二十年前远洋捕捞是受制约的,但这个“制约“并非大家想象中的法律或者法律界人士制约,而是来自于本地公检法的“反捕捞队”,具体为什么会这样,请看文章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