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拆迁过程中,不少村民朋友遭遇过这样的困境:明明签订了补偿协议,却迟迟等不到承诺的补偿。这种情况在拓夫律所的案件中屡见不鲜。都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签字画押后的协议,却成了空中楼阁。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拆迁协议那些事儿,让大家明白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在没有搞清状况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就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虽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很难将其推翻,但是如果存在如下情形的,协议的效力就存有疑问,广大被征收人可以从这些角度起诉推翻协议的效力。
日前,中国房地产报报道了海南省三亚市魏先生一家与当地区政府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征收方区政府虽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数额达成了一致,被征收人也在补偿表和补偿协议上签了字,但征收方却并未在其上签字盖章。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及《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等程序形成决议,与当事人签订改造安置协议,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统一进行补偿安置,后村委会依据协议将其房屋予以拆除。
甲方:乙方:现甲方将一块坐落在 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为了双方的利益前提下特拟定下协议书。此宅基地左靠 ,右靠 ,长度为 米包皮;甲 方: 乙 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见 证 人:身份证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