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所说的书面材料,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代理词、质证意见、举证意见等,不包括证据。现在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也不小,其实很多时候在开庭前两个小时或者在开庭时法官才会拿材料起来看,所以在立案后到开庭之前,如果有书面材料需要提交的,不需要太早,建议在开庭前一周交至法院即可。
庭后的证据补充,是绝对的下策。上策是庭前准备齐全,庭中再选择性地针对性出示。补充的话,第1种是针对法官在庭审时要求你庭后补充的、第2种是你发现你自身证据组成的证据链闭环性差所以想再庭后补充进行补充强化的、第3种是你发现你需要针对对方庭审的某些主张进行庭后补充的。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新的事实”与“新的证据”的区分,最高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认为,判断裁判生效后出现的新的事由是构成再审新证据,还是构成据以另诉主张权利的“新的事实”,应依据其是否受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能否证明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当事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