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吴某与赵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之规定,您和吴某在1988年以夫妻的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并在生活过程中与吴某生育了3个子女,您二人虽然在2012年才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故吴某2002年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财产,因此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又因为您和吴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您所有”,因此该房屋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市民群众如有需要办理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业务有关证明是不需要居村组织出具的一起来了解↓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如果遗失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办理补领手续需要居村组织提供证明吗?自2003年10月1日起,上述情况已无需居村组织提供证明。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23日讯 1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全省统一制式《离婚证明书》,该证明书可以在线上申请办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邵远红介绍,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同时方便其保管,避免裁判文书遗失补办困难等问题,开展了开具《离婚证明书》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