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作者: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春颖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路诚 本文荣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论文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二审新证据的认定、处理方法和程序等均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控辩双方随时可以向二审法庭提交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