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