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0日,肖某欲去怀化某公司经营的超市购物,但超市不在营业时间内,下二楼楼梯时,因楼梯瓷砖松动意外摔倒受伤。事发后,超市员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诊断肖某左胫骨下段、左腓骨上段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基本案情】2013年6月11日上午10时许,原告至被告福州某超市的商场购物,在自取塑料保鲜袋时,由于安放塑料保鲜袋的铁架脱落,原告的左脚面被脱落的铁架砸伤,致其左足软组织挫伤。之后被告某超市派员陪同原告至福州市晋安区医院门诊治疗3次,并支付了医疗费。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超市推出打折等促销活动往往会吸引不少老年人排队抢购。但人群拥挤可能带来安全隐患,一不小心就会发生事故。日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77岁老人在抢购超市促销商品时摔伤导致骨折,法院认定被告某商行承担7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陶某损失5万余元。
原创 溧小法 溧水法院案情简介原告郭某(71岁)于2023年2月在被告某超市购物时,因超市通道地面堆放商品被绊倒,致右肱骨近端骨折,故郭某诉请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7538.23元。
据介绍,高某到某超市购物时,在收银台附近摔倒后受伤,高某主张由于该超市收银台附近地面上有葱叶、保洁不及时,导致其摔倒,某超市认可高某系在该超市摔倒,但不认可高某摔倒原因为地面上有葱叶,并主张收银台区域除非是刚清扫完毕,否则没有必要放置安全警告标识。
超市买菜踩到水渍滑倒了怎么办?雨雪天气逛公园不小心摔伤了是谁的责任?乘坐电扶梯被人撞倒了谁来赔偿?去博物馆游览被流浪猫抓伤了可以索赔吗?生活中,在公共场所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判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1日通报了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与201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相比,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适用场景,将安全保障义务人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扩大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双十一”大战帷幕已经拉开线上,各大网店“争妍斗艳”线下,商场、超市也纷纷开展促销活动消费者“奋不顾身”买买买时有时会忽略了安全问题 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一起消费者在购物时摔倒,一起消费者乘坐免费购物班车受伤。